浙江温州市区两名女子采用胁迫手段,迫使一闺蜜违背自己意愿,与他人发生性关系。近日,王某及协助强奸的二名女子张某、陈某被温州瓯海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。
温州市区二名女子张某、陈某,平日关系要好。4月28日17时,初中时期的女闺蜜何某打电话告诉陈某,有人找她麻烦,希望其一起帮助解决。后陈某邀请女子张某、男子王某一同来到瓯海新桥。碰到何某后,何某称跟其发生纠纷的人已离开。此时,陈某想到在初中期间何某跟她闹过矛盾,且怀疑何某跟她的前男友有暧昧关系,便产生报复心理。陈某跟张某、王某商量后,决定由二位女子以王某帮助何某解决纠纷为由,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。后三人将何某骗至附近一旅馆控制,两名女子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,何某不从,二人一起对何某进行威胁、殴打,后王某对其实施强奸。在何某被残忍强奸的过程中,面对何某的呼救,二名女子一直冷眼旁观。事后,陈某还用手机对何某拍了裸照,威胁她报案的话便在网上公开其裸照,何某只好在一旁哭泣不敢言语。当日晚10时左右,家人下班回来后看着何某惊慌失措的样子,追问之下,得知了何某被强暴的事情,遂到公安机关报案。4月29日上午10时许,三名涉案人员在鹿城区一量贩KTV被瓯海警方捉拿归案。经审讯,上述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在警方告知陈某要被刑事拘留时,该子女甚至扬言:“大不了关几天,就当是减肥。”
法理评析: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由于强奸罪所侵犯的是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性,侵犯的是双重客体,属我国《刑法》严重打击罪行之一。按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女性犯强奸罪,听起来不可能,实际上完全有可能。作为女性,虽然不可能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,但女性与他人一起共同故意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,就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。本案中,张某、陈某对何某进行威胁、殴打,后怂恿王某对何某实施强奸。在何某被残忍强奸的过程中,面对何某的呼救,非但没有制止,反而一直冷眼旁观。这表明张某、陈某有帮助王某完成对何某强奸的主观愿望。因此,在对何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,主观上,三人有共同的故意,客观上,三人实施了共同行为,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虽然张某、陈某是女性,也同样构成强奸罪。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,成了这起强奸案的共同犯罪人。2014年5月14日07:26法制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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