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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绵阳平武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 杀妻泄愤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忘收心    时间: 2013-7-19 17:03
标题: 绵阳平武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 杀妻泄愤

 四川新网绵阳7月18日讯(谢冬泉 记者张建伟)家住平武县某乡的李某,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同村男子在家中发生奸情,为了泄愤,李某先是将自制的炸药包扔到屋里,未能炸死二人后,又破门而入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杀妻子。近日,平武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,数罪并罚,依法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
  据平武法院理查明,2013年1月14日晚8时许,被告人李某从某工地回到家中后,发现其家大门紧闭,妻子杨某某正在家中与同村村民甚某发生性关系,于是李某遂点燃自制的炸药包扔至其妻卧室外墙处。听到爆炸声后,甚某迅速逃走。随后李某破门而入,与杨某发生激烈争执。争执中,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杨某腹部、背部等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,并将剩余的4千克炸药、两发雷管、1.05米导火索藏匿于北面山坡上。被害人杨某送往医院后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次日凌晨,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
 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为泄愤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已构成故意杀人罪;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,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,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。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、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、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因本案中,死者杨某与他人长期通奸并在案发时正在通奸,有重大过错,同时案发后李某又有坦白认罪和悔罪表现,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
  据此,平武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,危害结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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