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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与轮奸有何区别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Utangtang    时间: 2013-6-30 10:07
标题: 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与轮奸有何区别
 震惊全国的李天一涉嫌轮奸案,再度因代理律师请辞而掀起网络舆情热潮。舆论除了对律师请辞的真实原因竞相揣摩外,更对警方描述该案的措辞倾力关注。一时间,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成网络焦点。
警方以李天一5人“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”一词形容轮奸,瞬间引发网民的激愤吐槽。与此同时,传出代理律师因梦鸽要求写李天一未参与轮奸公告、做无罪辩护而解约,更加引发了围观网民的声讨。而据最新消息,北京警方回应称从未有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一说,“是涉嫌强奸罪,非轮流发生性关系。”  其实网友对此事的关注,以及舆论对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这一概念的发酵都不难理解。此案既已进入法律程序,就应当严格秉承法律理性评判,公众当如此,执法机关更应如此。就律师请辞事件,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,我不好判断背后的真实缘由。在消息尚未确认之前,因此而质疑对李天一的袒护,似有失客观。不过就警方的措辞用语,网民的质疑不仅关系到嫌疑人的行为定性,也会影响到法律上的评价及定罪量刑,因而不可不察。
  我们的汉语原本博大精深,词语选择之间总是蕴含着微妙而重要的差异。但法律措辞却必须严谨准确,以确定性、客观性描述现象,避免法律评价的偏失。就本案而言,此前媒体报道采用警方的表述一直都是“涉嫌轮奸”,而此次警方在侦查完结后改为“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”,二者变化是否基于侦查获得的事实证据,我们不得而知,也不便妄加揣测;不过这两种表述在法律上确实存在很大差异,甚至可谓暗藏玄机、天壤之别。
  在刑法上,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使用暴力、威胁或伤害等手段,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伤害行为。其之所以被列入犯罪,关键因素是违背了被害人意愿,“强迫”的行为特征构成对其定罪量刑的核心。“轮奸”是“轮流强奸”的简称,首先意味着是强奸犯罪。而“发生性关系”的表述,并未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意愿,可能是被迫的,也可能是自愿的,或是金钱交易。本案既然进入检方审查起诉阶段,也就意味着警方的侦查结论是涉嫌构成犯罪,否则没有必要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。
  措辞的改变还隐含着网民的另一种担忧,就是对定罪量刑可能带来的影响。根据刑法规定,强奸罪的量刑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如果是情节恶劣的、强奸多人的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、2人以上轮奸的、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可见,轮奸是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。在这种情况下,网民担心“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”的表述,会不会是将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强奸行为分解的单个强奸案,从而寻求在强奸罪的一般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?
  其实,上述两方面的分析,一定程度是建立在网民对执法不信任的基础上。客观上说,我感到本案存在执法不公的可能性不大,警方的回应可作为一种佐证,具体事态的发展,还有待进一步观察。
  但是作为一起如此引人注目的影响性大案,刑事执法机关应当考虑到舆论的猜忌和忧虑情绪,以更加严谨的态度确保案件严格依法追诉,减少公众不必要的误读和猜想。要知道有的时候,细节上的瑕疵会引发舆论对执法公信力的普遍怀疑,这对原本想秉公执法的机关而言,可能是得不偿失的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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